本报讯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这是在日前出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作出的明确规定。 \r\n据了解,除了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如下具体扶持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允许特定项目对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高首付款比例,以缓解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资金压力。此外,中小企业可以免费获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其他环节上的优惠政策包括允许特定项目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免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鼓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辅导等。 \r\n《暂行办法》规定以《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为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在现有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基础上,上海市财政局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设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子库。有关供应商成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后,即可享受以上政策。 \r\n据介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的,该联合体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而已纳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的企业因经营规模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应主动向上海市财政局或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将其从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中剔除。供应商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由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会立即将其从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中剔除,并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 \r\n据悉,《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梁爽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