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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扶持中小企业 追踪问效为优先


 发布时间: 2017-05-22     

  辽宁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中小企业优先采购原则,要求对扶持中小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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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孙中才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直言。据了解,目前,辽宁省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户数达172.9万户,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99.9%。就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前,辽宁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辽财采〔2009〕406号)(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制定具体的扶持举措,为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的“亲密接触”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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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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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全方位给推进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意见》强调了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要求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位领导负责,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落实。要建立健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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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孙中才看来,要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方面的宣传必不可少。为此,辽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提供商品、服务的宣传,增进采购单位和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的了解及支持,也建立了中小企业快捷、便利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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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同时,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中标(成交)率,从而为实现中小企业和政府采购之间的对接创造更充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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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明确优先采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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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需要诸多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效果好的具体政策。辽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求,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项目评审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等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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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辽宁省在采购项目评审中明确中小企业商品、服务优先采购原则,目的在于稳步提高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具体包括了五大方面:一是实行中小企业优先采购原则;二是设定中小企业商品或服务价格优惠政策;三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产品;四是激励中小企业完善自身的品牌建设;五是鼓励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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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重视监管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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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何保证政策贯彻和落实呢?孙中才说:“我们要求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兼顾公平竞争、同质同价的基础上,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服务,并以此作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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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意见》的要求,辽宁省各级财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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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此,辽宁省不但建立了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的信息反馈制度,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也建立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记录制度,实行信用管理。并且,通过加强同监察、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的更好、更快落实。(作者:肖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