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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暂停了合同为何突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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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至关重要的“评审打分表”存在问题? \r\n \r\n 本应暂停的项目合同签订忽遭人为“启动”? \r\n \r\n 未获财政备案,本应熟悉政府采购流程的“中标”企业就发货? \r\n \r\n 昨晚,沈阳市财政局院内雪花飞舞,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一份材料让人隐约看到一桩“民告官”案背后诸多的疑问。 \r\n \r\n 案件的消息来自北京。有媒体报道,中体同方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将沈阳市财政局告到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r\n \r\n 起诉的理由简单,且易于“共鸣”。北京的媒体称,沈阳市教育局采购一批器材,中体同方竞标,并中标。按照“合同”,中体同方及时将货物交付给采购人。但在之后,沈阳市财政局宣布,由于落标供应商质疑、投诉,中体同方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废标”。 \r\n \r\n 中体同方的代理律师谷辽海在发给本报的材料中提到,“政府采购争议发生后,几乎所有的投标供应商都特别忌讳与财政厅局对簿公堂,我们一说可以打官司,他们就赶紧摇头,几乎无一例外都怕得罪政府财政部门。” \r\n \r\n 这句颇有力量的话,被报道此事的媒体普遍摘录。 \r\n \r\n 昨日,本报记者联络沈阳市财政局。晚6时,在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内,采购办负责人拿出一份书面材料,披露了这起“民告官”事件的另一面:“废标”一事存在,但原因并非是“落标供应商质疑、投诉”。 \r\n \r\n 这位负责人说:这个项目是沈阳市教育局的学生体质测试器材项目。 \r\n \r\n 今年4月15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采购公告。 4家企业参与投标报价。 5月8日开标,现场确定中标供应商为中体同方。 \r\n \r\n 中标公告发布后,北京一家参与投标公司发出《质疑函》后,又向采购办提起投诉,投诉自己标价比中标人中体同方低了72万多元,为何不中? \r\n \r\n 采购办调查后,发现项目评审打分表存在问题。“总分应该100分,加起来却有102分。” \r\n \r\n 5月31日,采购办组织教育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坐在一起开会,决定了3件事:修正打分表;请原项目评审委员会复审;暂停签订合同项目。 \r\n \r\n 但6月2日,沈阳市教育局没有执行会议决定,仍与中体同方签订了合同。 \r\n \r\n 6月3日,当中体同方和教育局签订的“合同”被拿到财政局“备案”时,沈阳市财政局采购办大吃一惊,当场拒绝备案。没有备案,意味着,财政部门不会支付费用。 \r\n \r\n 6月9日,中体同方“及时通过托运方式”,将采购部门所需要的货物交付给采购人。 \r\n \r\n 7月21日,沈阳市财政局在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正式宣布“废标”。这意味着,招标重新进行。 \r\n \r\n 为什么“废标”? \r\n \r\n 沈阳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解释说,《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 \r\n \r\n 这个项目中,四家投标企业,初审下去一家,余下3家,包括中体同方、投诉的企业和丹东一家企业。按照招标文件,投诉的企业虽然价格优势明显,但“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导致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自然形成“废标”。 \r\n \r\n 据此,采购办认为,宣布废标之举有理有据。 \r\n \r\n 采购办表示,听到诉讼的消息很突然,但仍做了充分诉讼准备。“相信法官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r\n \r\n 沈阳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特别申明,北京媒体所称的中标人已按合同供货一事,由于合同是在采购办决定暂停签订合同项目后私下签订的,因此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存在“合同”的履行问题。 \r\n \r\n 昨晚,从事政府采购行业多年的林静(化名)说,自己早在10天前就听说了这件事。“那个律师(指中体同方的代理律师)和这行的人都很熟,还是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顾问。” (首席记者于欣 实习生刘清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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