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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须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5-22     

  《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明年3月实施,非最低价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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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任宣) 政府采购招标中,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记录等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在确定中标后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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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此前广东格力空调企业低价竞标某政府采购项目时落败,竞价高其400万的石化集团最终中标,对此格力以未公开评审专家成员名单等为由提出诉讼,质疑政府采购评审不公正。对此,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应称,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评审专家成员名单是“可以”公开,因此各地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了公开或不公开,广州市出于保密公正的考虑则选择了“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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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此次《办法》明确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办法》还新增规定,评审专家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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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谈判或询价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等应当出具全体评标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和候补中标的名单。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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