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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方面完善绿色采购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记者徐丽红报道 绿色采购、优先采购有政策,但执行难见效。今后,这种局面将有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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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在由本报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合举办的“节能汽车产品政府采购专题研讨会”上,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瑛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建立绿色采购的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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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绿色采购制度,王瑛具体从5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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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认证产品采信机制和认证产品分级机制。根据节能环保效果、技术成熟可靠、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对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进行分级加分,同时科学选择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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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断完善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加强对产品认证的监督,引入社会监督,及时将具有节能型和环保型的产品纳入清单,保护先进淘汰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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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绿色采购执行机制,进一步强化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实施力度,积极探索实施途径。同时,研究建立绿色采购的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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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按照目标一致、权责分明、运作高效的原则,建立各部门、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采购的意识,形成产销研相结合的绿色生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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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强绿色采购的宣传工作,提高绿色采购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节能环保氛围,为绿色采购制度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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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绿色采购制度建立以来所做的工作,王瑛给予了充分肯定。她认为,近年来,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为突破口,通过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认证机构、政府采购媒体和企业的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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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重要法律实施绿色采购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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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来看,已经形成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2004年,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随后陆续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从不同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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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层面来看,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进一步完善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对产品“清单”实行公示制度,建立了供应商承诺机制和退出机制,要求供应商保证在清单有效期内正常供货,违者将从节能清单中删除并两年内不再进入等政策措施。同时,“清单”调整由一年一次改为一年两次。截至目前,《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发布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共发布了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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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操作层面看,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探索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积极落实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绿色采购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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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8年,全国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金额131.9亿元,比2007年增长21.9%,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64%;环保产品采购金额171.2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69%。目前,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已有34类1.8万种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1类8000多种产品,绿色采购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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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瑛最后表示,政府采购是落实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根据国际经验,政府绿色采购应具有集中、规模较大和示范性强的特点,是引领和推动可持续消费和绿色消费的重要手段。当前形势下,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又是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目标的关键举措,同时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目前,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带动下,绿色消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社会公众的个人消费行为也开始引入绿色消费的概念。政府和民间的绿色采购行为,反过来又引导企业生产环保型的绿色产品,形成了“消费引导生产、生产紧跟消费”的良性循环,初步构建了一套既立足中国国情、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又与国际接轨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框架。据了解,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中的最大障碍是政策的配套执行机制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地贯彻和执行。此次研讨会旨在搭建研讨沟通的平台,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为破解这些难题做出积极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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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财政部国库司、总后科技装备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等部门相关领导,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及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奇瑞汽车等企业代表共计3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具体会议报道敬请关注12月2日的中国财经报)本报记者 徐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