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扩大采购规模、提升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力、加大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7方面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前行的重要举措。 \r\n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推进内蒙古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该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如何扩大采购规模、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力等内容成为该《意见》的重点。 \r\n在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方面,《意见》指出,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继续加大对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和自治区各类专项拨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逐步将适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要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申报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r\n同时,《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协调配合,提升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力。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要强化预算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对于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r\n在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上,《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监督与惩罚并重的动态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采购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对采购单位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不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出现的违规操作,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规违纪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田冬梅)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