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昨天开始公示。根据该办法,省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 \r\n 根据办法规定,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采购数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r\n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非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r\n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2009年暂实行限价挂网采购。今年集中采购暂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药品设定最高限价。 \r\n 按照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挂网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需求,不论药品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须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保证供货。 ( 记者 杨芳)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