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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严限加价率


 发布时间: 2017-05-22     

    实际采购价500元及以上的中标药品,最高加价不能超过75元。昨天,省物价局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办法》对中标药品的加价率进行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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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采购价500元及以上的中标药品,最高加价不能超过75元。昨天,省物价局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办法》对中标药品的加价率进行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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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该办法,不同类型的药品将实行不同的加价率。其中,廉价药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廉价药品目录,在对制药企业进行遴选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5元及以下,直接执行零售价格,采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零售价格5.01?D6.25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2.5元;零售价格6.26?D10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40%;零售价格10.01?D15元,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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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以下加价率(额)作价:10元及以下,加价率35%;10.01?D50元,加价率25%;50.01?D100元,加价率20%;100.01?D500元,加价率15%;500元及以上,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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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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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在确定采购价格后,参照省定价药品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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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部门强调,医疗机构在规定加价率之外,不得再同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进行二次议价,以扩大实际的加价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