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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府优先或择优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9月28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规定,省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化发展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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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产品,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政府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首购;由政府出资或者立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工艺等,政府可以实行择优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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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要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要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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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科技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技经费的投入,重点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