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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采购单位的一些不寻常现象


 发布时间: 2017-05-22     

  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采购在为市场提供着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必然牵动着各相关利益体的神经。由于幕后交易、商业贿赂等的存在,利益相关方会想方设法为关系人或者行贿者创造条件、寻找理由,使中标或成交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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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采购人如果在采购活动中有采购意向、或是早就内定了供应商,而仅仅是走一下政府采购程序的话,这是在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最难控制、判定或发现的。因为项目进行采购前是由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决定采购时间、项目、规模、金额等要素,采购结束后又是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直接接触,虽然是有合同约定,但履约方也是服务方,是否按照合同、按照标准履约需要采购人的积极配合。在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执行经济合同存在着不对等的现象,因此供应商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已经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而迎合好采购人的需求变得更重要,甚至由此诱导出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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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制度,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对一些不合常规的特殊要求和现象一直保持着警觉,力争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在采购事项发生之初就能有所预见、有效遏制采购单位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平台。下列现象仅为我们凭工作经验发现存在不寻常的端倪,并不能证明采购人就一定有不可告人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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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寻常现象之一:强调采购的紧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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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提交采购申请时就声称急需使用,要求立即采购;或迟迟不提交采购申请,有意识拖到项目急需使用前才提交采购申请,并出示政府、上级机关或者某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紧急采购。这样一则就可能规避公开招标,通过采用其他方式甚至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来指定供应商;二则使采购信息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公开。如在采购项目尚未公开前,就事先告知相关供应商采购信息,让其提前做好应标准备,或者是采取“控货”、“报备”等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在项目交由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后,其他供应商即便得到了采购信息,但为时已较晚,没有时间做好应标的充分准备,达到实质上指定供应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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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寻常现象之二:要求指定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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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是: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却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要求使用单一来源,规避公开招标,也规避了充分竞争,最终达到暗中指定供应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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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寻常现象之三:实质上采购指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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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直接指定品牌型号,或者按照某一特定品牌或某一类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制作采购参数,设置技术壁垒形成排他,达到实际指定供应商之目的。对此我们通常做法是在采购项目开展前,对技术含量高、项目复杂、或者有一定影响的采购邀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经论证有依据后再展开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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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寻常现象之四:设置不合理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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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与采购标的不相称的资质要求,设置障碍。如强调较高的注册资金、对成功案例有特殊要求、要求特别的项目授权或代理资质等,其目的是通过提高或降低投标供应商的入围门槛,为“意中人”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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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寻常现象之五:在评分标准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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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特定的评分项,增加或者减少有利于或不利于“意中供应商”的某项评分项的分值;比如对于投标商的注册资金的多少、相似项目的成功案例数量甚至年度销售金额、财务状况、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等,都可以在打分时量体裁衣、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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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寻常现象之六:影响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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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指定评审专家,强调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希望指定评委,甚至要求使用本单位或相关人员作为公开招标的评委,以便在项目评定现场进行控制或影响其他专家评委的打分结果。或者利用评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身份,在评标现场会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影响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诱导评标专家推荐“意中供应商”中标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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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寻常现象之七:拒绝或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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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无论是其提供的产品还是服务等等都是不满意的,以至于采购人在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阶段,采购人无合理原因不验收或验收不及时;到期不付款或拖延付款;故意给中标供应商履约制造困难等等。其实走到这一步也属采购人的“无奈之举”了,因为按照规范的采购流程采购环节已经结束,是一种“生米已经煮成熟饭”现象,所以最终出现上述情况也不难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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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的需要,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然而任何权力只要缺少制约、运作不遵守规范,就必然会滋生腐败。少数采购单位为配合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暗箱操作,甚至被不法供应商拉拢腐蚀,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整个政府采购市场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应当对此保持高度警觉。(市政府采购中心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