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吉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提升了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及监管的可操作性。 \r\n据了解,这是吉林省首次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对此,吉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李铮解释道:“尽管《政府采购法》指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向,但对具体问题还需在这个大框架下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施和监管。”据他介绍,《规定》呈现出4个特点: \r\n一是明确采购工作各环节操作规范。“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非常多,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甚至降低效率、浪费资金。”李铮认为,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在政府采购领域体现得尤为重要。 \r\n因此,《规定》对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方式与程序、采购需求及文件编制、开标与评标、质疑与投诉、履约与验收等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此前吉林省已出台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既对此前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又结合当前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 \r\n二是明确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吉林省省级二级以上预算单位多达1200家,按照每个预算单位每年实施10个采购项目,全年实施采购多达12000笔。如此巨大的采购量要进行得规范高效,采购当事人各方规范行为是根本前提。 \r\n“此前的规范性文件相对分散,加之预算单位掌握的不够全面,导致在操作上的不一致。”李铮认为,《规定》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监管部门各方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在工作中做到有据可依,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r\n三是排除模糊性条款。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程度往往取决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严谨程度。 \r\n“有些采购工作的不规范并非采购当事人有意为之,而是源于一些文件条款规定的不够明确,模糊不清,因此操作中可能导致不规范。”李铮告诉记者,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语义不详或预留操作空间过大条款都被加以修改,不给违规操作预留空间。 \r\n四是监管结构有的放矢。监管工作的实施需要有理有据,《规定》的更明确和细致便于监管工作更加有的放矢。李铮表示:“无论是专项审计检查,还是日常监督检查,都能够在《规定》中找到依据。”(赵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