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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证单位也须招标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提高招标投标的可信度,使投标单位敢于放心、大胆地参与投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实施了政府采购招标公证。同时,中心为确保优质的公证服务,使用多家公证处,形成有序竞争,与律师见证相结合,从而保证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了招标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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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公证处签订公证协议,就需公证的事项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公证的权力义务。对开标仪式进行公证,包括投标(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递交投标(报价)文件是否超时、资格审查情况等;对评标过程进行公证,包括资质审查、报价算分、汇总得分、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最终报价保密收取、宣布成交结果等;对评标结果进行公证,根据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按时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工作人员通过对招标投标全部文件和资料的审核、查证,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投标资格,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关文件的真实合法。通过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每个环节及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通过出具公证书,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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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双方协议中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在招标中不是招标单位的代理人,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法律执行者、捍卫者,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招标方投标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消除投标单位的疑虑,使之敢于、乐于参加投标,也使招标活动能更加为全社会所信任。公证机构介入,从法律角度审查、监督,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投法活动,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减少诉讼。(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