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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将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中央单位部分达到一定数额、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将不再执行协议供货,改为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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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8月起,中央单位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协议供货,将由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为使该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财政部还一同下发了《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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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方案》详细阐述了批量集中采购的试行品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采购程序以及管理要求。此次批量集中采购的试行范围包括所有在京中央单位及所属机构,具体试行品目有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等)。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一次,各单位凡当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的,都由其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17时前按照统一格式将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及委托书报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对中央单位报送的批量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汇总归集,并整合打包,统一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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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方案》也对特殊情况的做法进行了明确,即符合规模采购要求,但时间和任务紧急不超过1个月时间的采购任务可以通过协议供货形式采购,但事先要向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由于这项工作是试行阶段,因此,《方案》要求,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须注意总结试行工作的经验,并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意见和建议。(王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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