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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今后,以特定资质要求为名限定供应商进入的情况将在天津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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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特殊要求、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以及资格审查的地点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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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要求是招标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特定资质要求的前提条件,对于特殊要求的界定,《通知》明确了以下4项:因保密需要而设定的资格要求、因行业管理的特殊性而设定的资格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要求以及省级(直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同时,对于具有行业特性和部门特性的产品和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出具法定权力部门的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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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资格审查时不得含有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或以某一企业、某一品牌的标准作为资质要求,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等内容,确保供应商公平参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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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被列入不良(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期限内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不接纳或扣减总分值的具体条款。同时,招标采购单位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据以及理由阐述,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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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对审查供应商资格的地点和相关审核人员予以规定。资格审查的地点,除有设备及重要仪器限制外,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进行;评标时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且应有政府采购监督员全程监督。(田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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