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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推出采购人责任制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业内普遍认为,采购人是整个政府采购环节中最难管理的一个群体。采购单位由于缺乏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来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常常致使采购工作悬空,出了问题时,容易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结果。为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管,大连市近日推出了新举措,在市本级采购单位中推行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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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大连的责任工作制度具体包括责任机构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工作制度。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是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政府采购责任人是未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责任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政府采购责任人因任期届满、工作变动或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其单位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政府采购责任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否则不能办理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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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组织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市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政府采购相关事务,包括采购计划执行、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委托代理协议、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参与评标、参与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实施定点采购、实施分散采购、统计采购信息、保管档案等,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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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强化各采购单位对该项制度的落实,大连市要求采购单位应将确定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在2009年6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采购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称职的,将及时向有关单位建议予以更换。(作者: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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