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8年,广东政府采购再创辉煌--采购规模首次突破600亿元大关,达到626亿元,连续七年居全国之首。比上年同期增长19.16%,比2008年财政预算安排的694.69亿元减少财政支出68.69亿元。 \r\n 辉煌的数字,只是广东政府采购成绩的一个外在的展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广东在政府采购领域充分展现了自己的开拓精神--积极立法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采购、借助电子化手段提升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水平。以这“三大法宝”为代表的创新做法铸就了广东政府采购的辉煌。 \r\n 每一项全新开创的背后都凝结了无数人的汗水和智慧。比如作为政府采购监管的一支重要力量,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实施办法》一直密切关注,积极支持和推动广东省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作为采购人,广东省公安厅、教育厅也一直积极配合着广东的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工作……正是这些无私的支持助推着广东政府采购一路前行。 \r\n 法宝一:修补“木桶短板” 制度建设助推政采快跑 \r\n [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不断修补“木桶短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显然,广东的修补速度和力度都走在了前面。] \r\n “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不断修补‘木桶短板’的过程。”谈到广东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广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邓桂明用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 \r\n 在“修补木桶”的过程中,广东可以说是成效显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完善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广东政府采购的飞速发展。今年,广东在制度建设方面更是“大手笔”--《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办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正式通过省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审议,正积极争取早日通过人大审议颁布。 \r\n 制度建设层层推进 \r\n “制度建设对政府采购改革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谈到制度建设,佛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梁宇红这样表示。 \r\n 他特意举了佛山的一个例子--佛山市财政局联合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佛山市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将30万元~100万元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大大扩大了政府采购规模。 \r\n 佛山的例子,只是广东的一个缩影,制度建设一直是广东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重点。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肖红梅介绍说,广东2004年就成立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小组。几年来,《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像引航灯一样指引着广东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r\n “发现某个环节存在问题,特别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后,我们就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些规范操作的文件来避免或者化解这些问题。正是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广东政府采购近年来无论是在操作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阶段。”广东省政府采购监管处一名负责人对规章制度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r\n 法律空白掣肘改革 \r\n 周东,肇庆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2004年便开始负责该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谈到政府采购,他表示十分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碰到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令他很困惑,“比如协议供货现在用得很多,但我们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我认为现在的法律法规应该更细化一些,操作性更强一些。” \r\n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佛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在处理投诉时就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例子,“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标书十分相近,但我们调查时两家供应商都坚决否认有问题。后来我们了解到,两家供应商委托制作标书的机构是同一家,这样两个标书相近也就在所难免。这种情况我们处理起来很困难,因为对围标、串标等现象并没有相应的判断标准。”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专家管理、废标程序等问题应该出台更细化的规定,这样才能更方便操作。 \r\n 在处理质疑投诉环节,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张平介绍,目前在解决质疑投诉的依据方面,监管部门有诸多顾虑。实际工作中,虽然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致使有些处罚无法落实,甚至出现不敢处罚的情况。在被问及处罚依据何在时,监管部门常常很难理直气壮。这种情况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据往往局限于三个部长令,长此以往很可能纵容某些违规行为。 \r\n 对此,一业内人士指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法》虽然已实施6年多,但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尽管国家以及各省已出台政府采购有关行政规章,但其法律效力非常低,很难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根本的作用。另外,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发展,广东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协议供货、加强监督管理、采购员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快的进展,而这些新情况、新经验都缺乏法律依据作为保障。 \r\n 修补短板 《实施办法》出炉 \r\n “法规滞后了,就需要改,不能说走了10年、8年,一切都还是老样子,一切都还在原地踏步、停滞不前。”从广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邓桂明的话语中不难看出广东省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心。 \r\n 据了解,为了完善实施细则的不足,广东多年来一直在努力推进相关办法的出台。早在2005年广东就开始推动政府采购地方立法工作,2006年将草案初稿报送省法制办审核。2009年,几经周折终于即将进入人大审议环节。可以说,2009年《实施办法》进入人大审议环节,对广东政府采购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r\n 据介绍,为了起草《实施办法》,有关部门专门组织了赴湖北、上海、浙江、北京等地调研,并邀请财政部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过多方努力,《实施办法》进行了多轮反复修改,不断完善,从最初的200多条精选、浓缩到了现在的60多条,都是从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 \r\n 广东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昆表示,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精神,珠江三角洲地区可以“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精髓的指导下,《实施办法》出台可以说是“恰逢其时”,很有必要。 \r\n 广东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徐迎建认为,国家在起草《政府采购法》时,反腐目的关注较重,而在操作上关注较轻。在上位法只有宽泛实施意见的情况下,出台地方立法来细化,使上位法更具可操作性是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 \r\n 广东特色 《实施办法》“精细” \r\n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在对《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的同时,也在地方特色上下足了功夫,彰显了广东政府采购的特色。 \r\n 首先,《实施办法》为“两个竞争机制和一个制约机制”提供了制度依据。在《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完成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采购任务,不得进行转委托,而且允许集中采购机构打破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竞争。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r\n 作为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广东的电子政府采购近年来卓有成效,为此广东将电子政府采购正式“写入”《实施办法》中。实施电子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高效、透明的必经之路,但由于早期的《政府采购法》对这个领域基本是一片空白,致使电子政府采购的开展遭遇制度“瓶颈”。《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这些规定对今后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作者:杨大威 冯君 通讯员 范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