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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5月起启用新版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内容条款、时间要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追究等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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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通知》规定,从今年5月20日起,泰州市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将使用新制定的采购合同范本,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将依法加大对《通知》执行效果的监管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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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泰州采购处”)处长邱步道表示,采购合同是规范供需双方当事人的一道重要防护栏,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规范,等于给政府采购留下来了半截子工程,会使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履约验收工作无法进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上相互掩护、“打马虎眼”,不仅影响了集中采购质量和效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合同范本来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时、规范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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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不规范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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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政府采购招投标环节完成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了,我们的监管和操作执行工作就结束了。事实证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签订合同,也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规范、质量和效力。因此,必须加强对合同签定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从严约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谈到《通知》出台的背景,邱步道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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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邱步道介绍,最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现象。采购人往往以采购之前对项目的需求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质量标准考虑欠妥为借口拖延签约,试图推倒重来,改变中标成交结果;而供应商方面则是因为感觉中标价格过低,借口采购需求模糊、市场缺货或厂家停产等原因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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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步道表示,这种不按时签订合同的作法不仅影响了依法采购、依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削弱了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而且干扰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的制度形象。因此,泰州市财政局专门出台了《通知》,来强化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跟踪监督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的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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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规范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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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合同签订,《通知》中特意规定了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范本包括合同标的、合同总价款、质量保证、包装要求、交货和验收、伴随服务及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货款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转让、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等主要条款。其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甲方(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供应商)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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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步道表示,之所以规定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首先可以告诉采购人和供应商合同的重要性,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签订合同。另外,也可以通过规范的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简化签约环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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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通知》中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逾期不签订或签订后不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办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确认见证手续。同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处罚。邱步道表示,财政局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合同签订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加大对政采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处罚力度,进一步推进泰州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杨大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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