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是财政部近日出台的《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要求。 \r\n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了解到,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该《办法》从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的材料、变更方式审查等方面对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进行了明确。在提供材料的规定上,《办法》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和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变更采购方式这两种情况进行了分类。对于第一种情况,必须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等9种材料;对于第二种情况,《办法》则要求必须出具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等9种材料。 \r\n 此外,在变更采购方式审查的时间上,《办法》规定财政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限时办结。并对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3种情况的办结时间作出了相应规定。(王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