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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从即日起,中央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将告别“无据可依”的状况。日前,财政部国库司印发了关于《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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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政府采购法》和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条款为数不多。其中,《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二条规定:“中央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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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十七条同时明确,如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批。这些条款对于中央单位如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变更应遵循哪些程序,财政部怎么审批等问题并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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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此,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办法》的出台将能较好地填补上述“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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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明确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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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除了延续《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外,第六条和第七条还明确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和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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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央单位在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时,申请公文中应当载明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三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出具的书面意见,和紧急采购及涉密采购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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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中央单位应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相关产品名称和供应商名称及前一年内的市场价格、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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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其中,专家意见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和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且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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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规范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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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规定,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中央单位的申请和财政部的批复均必须以公文格式印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均不得以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案等材料代替批复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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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一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司局加盖公章。因采购任务紧急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加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公章。中央单位未收到财政部批复公文的,不得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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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限时办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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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规范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办法》要求收到中央单位申请后,财政部对审查及审批进行“限时办结”。如,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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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业内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将更加规范中央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行为,另一方面,对财政部本身而言,也是审批管理水平的一种提升。(作者:黎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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