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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政府采购明确九种行为属串标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22     

  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市政府采购中心明确界定了九种行为属串标行为。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的企业,除了处罚外,还要在网上公开曝光,进一步规范投标(报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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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极强的交易方式,以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来达到交易目的,而一些人恶意串通,使得招投标的竞争性丧失。采购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等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鉴于此,中心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采购人(或中心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采购人(或中心工作人员)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心明确规定,将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企业,限制其1到3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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