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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优先,政府采购国货标准需完善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上说,四万亿刺激经济计划中,绝大部分政府兴建的公益性项目都与政府采购有密切关系。财政部明确提出坚决支持国货,控制进口产品采购等诸多具体措施。实际上,我国为了促进国内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国货,都已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办法,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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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十条规定了国货政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采购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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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中都明确规定哪些进口产品政府可以采购和优先采购的国货产品,来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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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今年4月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在文件中明确提出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时,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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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对国货的政策的出台从规定上的到位,由于相关配套措施还跟不上,在采购国货方面做的还不够完善。例如具体认定标准、国货例外情形等却一直未作明确规定。目前,我国还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根据国际相关条例规定,加入GPA的国家加入之前均有优先购买本国货的条款。不过,一旦加入GPA,则会按照本国和不同国家分别谈判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国货优先。但是,有法律法规出台但没有执行文件在国际上是不被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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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政府采购法律自身完善和我国申请加入GPA的谈判都有必要明确我国国货认定标准和细则,并切实对国货采购予以合法保护。(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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