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将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并坚持管采分离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r\n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杜绝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比较突出问题,有效防止违反法纪、贪污腐败、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r\n 坚持应采尽采实现依法采购 \r\n 《意见》指出,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r\n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r\n 坚持管采分离完善监管机制 \r\n 据了解,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r\n 为此,《意见》指出,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 \r\n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r\n 据了解,今后政府采购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本报记者 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