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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确定140家定点协议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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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财政部门采取九项措施加强定点协议采购管理,并通过公开招标和实地考察程序确定2009年度货物及服务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和定点协议供应商。 \r\n \r\n 据了解,这九项措施分别是: \r\n \r\n 进一步拓宽定点协议采购领域。2009年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影像器材及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公务用车、汽车维修、公务印刷六大类项目实行定点协议采购制度,比上年增加一大类;确定了140家供应商可供采购人自由选择,比上年增加了28家。 \r\n \r\n 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影像器材及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印刷品项目一次采购不超过10万元且一年不超过30万元的采购;公务车辆采购一次不超过5台或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采购;公务车辆市区之内维修全部实行定点协议采购,外出车辆发生的零星维修费用,按照单位车辆总数,每年每辆1000元水平总体控制,车辆多的单位全年不超过5万元。 \r\n \r\n 进一步简化采购办理程序。定点协议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先采购,后办手续。采购验收之后,采购人持“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验收单”,购买公务车辆需持包头市纪检委车辆审批表,到相关业务科室审核资金、政府采购办审核程序、收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r\n \r\n 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协议供应商,可以在政府采购投标优惠率的基础上争取更大的优惠;可以享受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承诺的其他服务条件;并有权监督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r\n \r\n 采购人必须执行定点协议制度,不得在定点协议之外自行采购,否则财政不予支付;并有义务按照采买双方协商规定按期支付采购资金;负责把好定点协议采购具体验收关,特别是对汽车维修、印刷等复杂采购项目,必须执行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把关的基本原则。 \r\n \r\n 对不履行政府采购定点协议制度,采购人反映强烈的供应商,经过核实程序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符合定点协议采购要求条件的供应商,通过定期审核备案,可以将其纳入定点协议供应商范围。 \r\n \r\n 采购供应商必须按照动态管理规定在每季度前一周提供下一季度货物品种、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及服务承诺信息,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和定期更新,方便采购人随时选择和比价采购。 \r\n \r\n 采购供应商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媒体价格的,采购人有权进行质疑和向采购办反映;采购人购买商品若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定点协议采购价格的,采购人在提供同品牌、同型号和同时间购买价格必要证明材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可以批准部门自行采购,以促进政府采购优质优价的竞争。 \r\n \r\n 定点协议供应商如不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规定、不提供经营货物价格信息、随意降低产品标准配置以次充好、采购货物与实际验收不符弄虚作假、商品质量存在伪劣问题、擅自提高采购价格、虚开发票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严重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没收履约保证金、记入政府采购诚信档案、取消定点协议供应商资格、1-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作者:冯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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