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配套政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于日前出台,4月份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 \r\n 《细则》在首购管理和订购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r\n 首先,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首购产品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应提供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首购产品证明。 \r\n 其次,《细则》规定,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政府订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r\n 此外,《细则》还明确提出,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