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r\n 据报道,广州政府采购受贿窝案成员清一色“缓刑”判决,现在已经在自己当年管辖、服务的地盘上开始了“新生”,有的人还成了民营招标公司的执行董事。此事引起群众议论纷纷,直接影响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必须给予纠正。 \r\n 在广州市实行“政府采购”以后不久,许多单位都发现“政府采购”的东西往往比市场直接购买的东西更贵更差,以至于在2005年广州“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炮轰“政府采购”是“集中采购造成集中腐败”!2006年8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项检查。2007年12月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出窝案。 \r\n 审判表明窝案成员都犯受贿罪,在清退全部赃款并没收至少5万元财产后,判决结果却均是“缓刑”,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r\n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雪生表示,缓刑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三年以下、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目前,缓刑主要适用于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和一些轻微经济犯罪;就全国各地而言,轻微的经济犯罪,被判缓刑的比例是比较高的。看来“缓刑”是由于他们犯的是“轻微经济犯罪”。这是站不住脚的! \r\n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其轻微与否的判断依据,不能只根据查实的受贿金额来认定,而应该根据其受贿所造成的采购损失来认定。他们受贿后委托“正阳”招标代理项目共74项,金额就约1.6亿元,按造成损失25%计,就是4000万,单就公务用车维修集中采购受贿就远远大于他们受贿总额的十倍、百倍,能够说是轻微经济犯罪吗? \r\n 在国际金融海啸来临之际,国家出台了旨在拉动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的总投资约4万亿的十大措施,“政府采购”显得格外引人瞩目。广州市围绕筹办2010年亚运会,计划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6500亿,怎么保证连标的2600万的校园网都不放过的“政府采购中心”不会再爆窝案呢? \r\n 因此,是否对原有窝案成员从重从快处置,成为保持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度的试金石。政府采购受贿窝案所造成的政治损失,能够说是“轻微”的吗? \r\n 政府采购受贿窝案成员清一色“缓刑”的判决,肯定是难以服众的!一例也没有抗诉也是难以服众的!必须要有实实在在的服刑,才能保证我们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