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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自己有利害关系采购项目须回避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确保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平公正,特别是评审专家的公正评判,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推出了一系列阳光采购制度。其中,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因不良记录两次通报批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清除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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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或者好处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成交)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成交)结果的;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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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参与政府采购各方造成损失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评审专家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解除聘任关系等的处理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中心实施专家行为评定制度。由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部门对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按年度出具综合评定意见书,提出表彰或批评,反馈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和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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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被抽取到的的专家如有以下情况的,应回避参加项目评审小组: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与参加投标(报价)供应商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股份、债务和产权关系的;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在参加投标(报价)供应商任职或兼职的;本人所在单位与参加投标(报价)供应商有直接经济关系的;采购中心认定的其他不适于参加评审的原因。随机抽取后符合回避条件的,由参加抽取的人员现场讨论后不予邀请。(记者 王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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