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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落实优先采购出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网上竞价,凡是采购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清单产品将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福建省明文规定了政府优先采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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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获悉,福建省日前出台了《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其中明确规定:一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招标采购单位要增加支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对《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条款。通过对纳入《清单》的产品予以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现同等优先采购;二是采用网上竞价采购、跟单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金额起点以下实行自行采购时,各采购单位要坚持《清单》内产品优先采购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优先采购《清单》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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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方式优先采购《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是有前提条件的。”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必须要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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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清单》则要求建立产品跟踪问效机制。”该负责人表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清单》产品优先采购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的认定标准、评审方法、公示制度和更新机制,并会同省财政厅持续将符合认定标准的福建省产品(特别是列入中国名牌的产品)纳入清单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清单制定的公开、透明、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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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清单》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提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方面要求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产品的检验、认证和推荐工作,不断扩大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的范围,鼓励更多本省企业产品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认定,争取纳入中央级或省级清单。另一方面督促进入《清单》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产品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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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在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分别对省内节能(含节水)、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进行征集、评审工作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环境保护局、省科技厅联合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