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本报讯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正式发布,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被确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r\n为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节能清单已于2008年12月10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展改革委网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进行了为期20天的公示。 \r\n节能清单于2004年首次颁布后,先后于2005年、2006年、2007年进行了3次调整,此次调整后的清单为第5期。2009年7月节能清单将进行再次调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9年5月底前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r\n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前几年相比,本期节能清单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节能清单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协调,让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些条款和节能清单有了更好的衔接,增强了节能清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二是在强制采购的节能清单目录中,增加了部分产品,如变频空调;三是细化了节能条目,如在空调目录中下分了7个子目录;四是针对反映的目录看不清楚、数目太多等问题,将节能清单中的一个系列一个型号列为一行,将目录全部细化,以方便查找。 \r\n同时,第5期清单还引入供应商承诺机制。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节能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节能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节能清单,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应当以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r\n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政策要求。(赵家旺) \r\n\r\n相关链接: \r\n \r\n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