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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出台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行为,维护物资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总后勤部颁布了《军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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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此次颁布的《办法》共30条,不仅明确了军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范了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的方法及程序。另外,对供应商质疑投诉方式条件、时限与程序,采购各环节违规行为的违规责任及处罚方式也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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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办法》规定,军队的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军事法规规章为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今后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将主管全军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上级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导下主管本级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为了做到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各级物资采购投诉处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还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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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诉程序上,将按照提起和受理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步骤进行。《办法》规定,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物资采购机构发出《军队物资采购投诉立项通知书》,并向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有关物资采购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处理决定,并在指定的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另外,对有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逾期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受理。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复议裁定,为军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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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同时指出,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并在指定的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