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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我省将对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违规采购将不拨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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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提出,我省对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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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节能产品清单外,我省还将制定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列入补充清单的产品与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在山东省境内同样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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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列入补充清单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要符合四个条件: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还要再具备三个条件: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