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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投标承诺“丰满”履约“骨感”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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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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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集采机构就该市一家采购单位养老床位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本项目是为该市各类养老机构向保险公司购买责任保险,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因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赔偿分为意外伤残或死亡、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残疾器具、施救费用、骨折保险金、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等八个部分,年度累计责任限额最高600万元,每床位每年的预算150元。经磋商小组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67.3元/床位·年)、B公司(100元/床位·年)、C公司(100元/床位·年)3家单位获得成交资格。然而,1个月后,A公司并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因是其报价过低,难以承担首席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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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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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造成低价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能提供其承诺的服务而不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即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保质保量地履约。上述案例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为防范这类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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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在采购文件制定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依法选择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并非全部项目均适用最低评标价法,只有部分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才适用。对于其他项目,可考虑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出,对排序靠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也要对排序靠前的低价供应商的报价作出判断,看该报价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并按18号令第五十四条及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评标委员会对价格合理性的判断及后续评审情况应记入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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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则应根据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价格分所占比例。对于技术复杂、价格与质量关系较大、重点在于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项目,在规定的范围内应适当降低价格分比例。特别是保险服务、高级人才智慧服务、科研服务、调研服务等项目,可将价格分降至20%-10%。同时,对于采购质量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或国家利益的特殊项目,可在评分项中增加对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对于报价不够合理的供应商可给予适当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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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招标邀请和投标承诺,加大对低价中标供应商的验收力度,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服务对象参与验收,防止出现投标承诺很“丰满”、履约执行很“骨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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