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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投标截止后暂缓开标行不通


 发布时间: 2017-05-22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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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受该市某采购单位委托,为其内部网络升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拟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并定于10月20日上午9点30分开标。当天上午,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当天上午9点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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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9点30分,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投标截止,由于当时该市城区正在进行道路改造,通知专家时正是交通最拥堵的时候,项目负责人在取得到场的监管办监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解释,并等待评审专家到来,暂缓开标。参与投标的所有投标供应商也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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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0点钟,随机抽签抽的一名经济方面专家和五位技术方面专家都到位,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开始,唱标结束后即进入紧张的评标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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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因为采购单位没有派代表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由技术方面的五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另外一名经济方面专家负责审核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经过五名评标专家对投标供应商各个环节的评价、打分,最终A供应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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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原以为此项目圆满完成了招标,但让采购代理机构没想到的是,刚发布中标公告就引来了未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B公司在投诉中称,采购代理机构推迟开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评标委员会由六个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五人以上单数"的规定,请求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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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采购代理机构却表示,按规定投标截止实际上就是已经进入开标程序,只是时间选择要视情况而定。经济方面的专家只是负责审核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并将审核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投标供应商财务分值,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专家是五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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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问题:1.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截止投标后,决定推迟开标时间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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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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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上述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投标截止后,暂缓开标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虽然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开标时间,但该条同时还规定,"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而且还应"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案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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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值得注意的还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投标截止后,暂缓开标,显然也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标环节是让专家参与或是在专家达到评标定点后再进行的。让评标专家到开标现场的做法肯定不符合《办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在开标现场出现,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就无从谈起。让评标委员会到了评标现场再开标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他们的到达与否不会影响开标的进程。如果非得这样操作,就有可能出现上述案例中不得不"暂缓"开标而招致投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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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在具体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无法保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的情况。为了避免引发质疑投诉,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投标截止时即宣布开标。宣布完"开标"后,唱标等工作可以暂缓一下。这样操作肯定要比在遭遇投诉后再以"按规定投标截止实际上就是已经进入开标程序,只是时间选择要视情况而定"来辩解要好得多。当然,充分准备,确保投标时间截止即能开标肯定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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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述案例中的做法显然也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因为《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即便如采购代理机构所说"经济方面专家只是负责审核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并将审核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研究确定投标供应商财务分值,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专家是五人",也不符合《办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办法》,经济方面的专家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不能只是技术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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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避免抽完专家后出现专家临时缺席而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而无法正常评标的情况,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专家时就多抽2-3名备选专家。一旦出现缺席的情况,就及时通知备选的专家及时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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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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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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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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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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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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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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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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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记者:万玉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