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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争性谈判须过初审


 发布时间: 2017-05-22     

  G公司在前两天参加了市教育局的一个公开招标项目,没想到该项目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被废标了。而当G 公司听说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将该项目的采购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后,他们一直在等待参与竞争性谈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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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可谁知有一天,G公司的工作人员竟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看到了市教育局该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结果。因此G公司对于他们没能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十分不理解。G 公司随即向政府采购中心发去了质疑书,询问自己本是参与市教育局该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投标供应商之一,为什么转变采购方式之后,他们没有收到采购中心邀请其参与竞争性谈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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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很快就对质疑进行了答复:招标文件有一“※”条款,要求投标人无论总公司所在地位于哪里,在当地必须设有分公司,以方便项目中标之后对采购人及时进行售后服务。但是G公司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在教育局该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环节就被淘汰了,未能进入投标文件复审环节。由于该项目虽达到了公开招标的限额,但招标时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只有两家,因此政府采购中心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在这两家供应商之间进行竞争性谈判,原未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失去继续参与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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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G公司对此答复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将在公开招标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条款的投标人排除在竞争性谈判的大门外并不合理,既然供应商已经在公开招标时知道了自己的弱项在哪里,有何理由不相信他们能于参加竞争性谈判前修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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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中心继续对G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他们表示:满足“※”条款即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做出实质性响应,这是每一个投标人能够顺利进入评标环节的前提;“※”条款往往设置得较为慎重,无必要不会随意添加,也就是说,投标人无法满足“※”条款,就代表其没有完成该项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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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当然不排除供应商能够迅速调整自身情况使得其对采购项目做出实质性响应,但该项目属在公开招标失败的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况,前后属一个项目,无需再履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等程序。并且市政府采购中心充分利用了之前公开招标的部分成果(如资格审查环节),这是对于采购任务紧急的情况下,为公开招标方式设置的救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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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这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可以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供应商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环节,而只是交货期、货物某些参数等方面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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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但G公司的投标文件由于未能进入复审,因此失去了继续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资格。除非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且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其可以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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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样一来,市教育局该采购项目的质疑风波就平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