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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参与本单位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发布时间: 2017-05-22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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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近期,X局的一个采购项目遇到数家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原因是其下属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政府采购领域中采购人下属企业中标的情况并不罕见,之前孔子学院天价采购网站案和著名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均有这样的情形。这种“从左手倒腾到右手”的采购案例引起了业界对下属企业参与本单位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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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但某些供应商认为法律里只是规定了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而单位并无限制,即下属企业完全可以投本单位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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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供应商与整个采购人这个单位有利害关系,甚至就是其下属企业时,这时要不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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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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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详解全国人大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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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贝力指出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政府采购法释义》一书对该条款有详细解释。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使用的是“采购人员”而不是“采购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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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的“下属公司”应研究具体属于什么情况,行政机关的领导持有下属公司的股权还是行政机关本身是股东。过去,各部委几乎都有下属公司,后来多数大型企业划给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管理,被称为“中央企业”,目前共有一百多家。央企可以认为与原隶属的部委已经脱钩,虽然央企和部委、地方政府之间的人员任职仍有相互流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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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起央企,行政机关的下属公司的情况更加复杂,这些企业与隶属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人事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今后政企如果能进一步分离,则国家部委才能被视为没有了案例中的“下属公司”,这些公司才可以依法参与竞标。这方面政企分开的改革下一步如何进行,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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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存在“雇佣、顾问、股权、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其他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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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供应商如何依法行使申请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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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回避权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赋予供应商的一项权利,陈贝力指出,有疑问的供应商应依法及时提出质疑,具体程序应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质疑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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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析该案例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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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中适用法律,应注意同一部法律条款之间的“相互关联”关系,陈贝力着重指出,就本案例而言,受理质疑、投诉的负责同志还可关注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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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可以参考尚未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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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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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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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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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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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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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4年到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反复强调严禁党政机关办企业,期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根本解决,近十多年又有蔓延增多之势。因此,建议最高行政机关可再次重申:政府部门是否仍允许有下属企业及如何解决现有实体去留的问题,再规定本部门下属企业不得参加本部门组织的采购的具体标准,或者建立有关保障公平的机制。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已经做出了初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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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另外,随着GPA谈判的进展,上述做法也应考虑与GPA政府采购协议的衔接。这样,既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市场经济建设中推行的“政企分开原则”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文\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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