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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标人岂能都是中标人


 发布时间: 2017-05-22     

  “如果只确定一两家维修公司为定点供应商,其服务网点可能满足不了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毕竟用户那么多,车辆还不知道会坏在什么地方,所以我们在招标文件中就规定‘将确定三家维修公司为定点供应商’。我们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合格中标人的。”今年年初,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遭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做出了这样的解释。这到底是怎样的一次采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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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标人数量=合格投标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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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去年年底,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对当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0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在此次采购中,共有A、B、C、D、E五家维修公司前来投标。其中,A公司因投标迟到导致投标无效;B公司因为投标文件密封处未加盖公章,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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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最终,只有C、D、E三家公司进入评审环节。由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将确定三家投标人为2010年度某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商。于是评标委员会便将三家合格投标人都推荐为此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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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缺少竞争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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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看到代理机构发布的中标公告后,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B公司认为,代理机构不应将三家合格投标人都确定为中标人,因为三家合格投标人之间也应当形成有效的竞争。没有竞争的采购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但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却认为,此次采购完全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因此采购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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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B公司随后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此次招标采购中,实际中标人数量与合格投标人的数量相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竞争性原则。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此次采购的招标结果无效,责令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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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规模效益可能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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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湖南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定点采购,但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目前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越来越多,多数定点采购也是通过公开招标来实现的。定点采购减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量,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具有采购效率高、支付方便的优点。但目前不少地方在招标过程中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说确定90%以上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甚至是把所有合格投标人都确定为中标人,非常不可取。因为这一方面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竞争;另一方面还增加了具体采购活动的随意性,影响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