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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设定无效投标不具合法性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在一次招标过程中,因将许多家供应商判为无效投标而引发了争议。“我们当时只觉得这样可以减少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量,没想到却引出了这么多的麻烦。”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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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原来,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次采购的货物属于常见类型,供应商多为经销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如果经销商前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必须有厂家针对该项目的授权。但是由于经销商很多,所以出于对后续工作的考虑,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对于投同一品牌统一型号产品的供应商,采取了“优胜劣汰”的办法,不限制有多少供应商针对该项目投同一品牌的同一型号,只要有厂家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就好。然后在这些供应商中挑选报价最低的,进入该项目的评标环节,其他的供应商则直接被判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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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当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现了这个要求的时候,都纷纷提出了异议:“这就判无效投标了?这是不是有点不合理?”虽然供应商嘴上在抱怨,但是在制作投标文件的时候,都权衡着报出了自己的底价。“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办法很好,可以让供应商在进入评标环节之间就开始了激烈的竞争,不仅能保证采购价格,还将给采购工作减少很多的工作量。”但是在这个项目以很高的节支率采购完毕后,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却收到了极为不满的供应商的投诉。“我们觉得好冤枉,这个项目的效果明明很好。”该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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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此,笔者认为,在判无效投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法性,否则很容易出现不妥的情况,甚至引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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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所以,在考虑是否要判供应商为无效投标的时候,应符合上述四条标准。“报价最低的进入,其他的全部为无效投标”的规定,显然是不具备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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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只要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和盖章情况完全正常,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种资格条件,没有被列入黑名单且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响应,就应该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人为地再设定法律规定之外的无效投标条件,不但不具备合法性,而且很容易出现倾向性或是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因此,供应商是否该被判为无效投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的过程中应谨记法规。(锦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