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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投诉不能只懂《政府采购法》


 发布时间: 2017-05-22     

  核心提示 政府采购在我国发展已有十个年头,也经历了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制度逐渐健全的阶段。在这项工作逐步成熟后,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相关法律问题便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都和政府采购密切相关。能否正确解读这些法律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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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某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在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的时候,忽然发现有一家供应商的厂家针对该项目的授权书上,只有厂家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却没有加盖该厂家的公章。但是合同书上有该家供应商负责人的签字并有公章。这个细节立刻引起了评标委员会的注意,通过大家商量,一致决定请该供应商对此事做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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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面对这个情况,该供应商的负责人表示,厂家的授权书上有双方负责人的签字就可以了,并没有相关要求说明一定要有两个单位的公章,而且对方已经签字了,说明同意了此次项目中的承诺。但是,评标专家的意见则是:“其他供应商的厂家授权书上都有双方的签字和公章,只有这家供应商‘与众不同’。虽然不能断言这样就应该判其无效投标,但是最起码应该有个说法吧?”这样一来,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点不知所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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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经过协商,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立刻拨通了该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电话。经过咨询,该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所表述的是签字或者盖章,所以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两者具备其一即可。也就是说这家供应商拿到的厂家授权书是有效的。”听了律师的解释后,在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都纷纷表示,如果有个法律专家在旁边就好了。“这个问题难倒了我们大家,可对于律师来说太简单了。”该代理机构负责人说,“这是我们致电律师咨询了一下,如果我们不负责任地直接认定他们是无效投标,那么他们将失去一个大好的机会,我们也失去了一家优秀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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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经历了这样一个“插曲”后,该项目顺利地完成了招标。不过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件事情越发地觉得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只懂得《政府采购法》是远远不够的了,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应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更应该使法律援助常态化,这样才会减少投诉、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元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