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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励名义发包的工程


 发布时间: 2017-05-22     

【案例】
\r\n  福建省某市第一中学科教楼工程为该市重点教育工程,2000年10月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建筑面积为7800平方米,投资780万元,项目2001年3月12日开工。此项目施工单位由业主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奖励给某建设集团承建,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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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r\n   你认为该项目有哪些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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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r\n  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除此之外,找遍《招标投标法》,并无一条规定授权某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批准依法应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权利。因此。本案例中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的做法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r\n   《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我们发现,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涉及到了我们的政府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说明一些领导依法办事的意识是比较淡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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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r\n  此案例不符合:
\r\n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r\n  
\r\n  《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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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作者:王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