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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一个定义不明的缓冲区(二)


 发布时间: 2017-05-22     

【  上接4月2日  中标候选人:一个定义不明的缓冲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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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4 采购人如何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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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存在中标候选人,相应也存在着采购人如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问题,笔者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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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意味着如果有多个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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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该法没有明确是否需要按照顺序确定中标人,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多个中标候选人,都有中标的可能,关键看招标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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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意味着没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就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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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意味着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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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不同的法律法规对采购人如何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到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和排序。政府采购工作中,如果遵循的法律法规不同,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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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5 为什么不明确多家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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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只保留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做法,最终给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都带来了损失。那么,为什么采购中心不多明确几家中标候选人呢?在笔者所组织或参与的采购项目中,就曾保留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标候选人,但给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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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采购人不按规定选择中标人。由于不同法律法规对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不同,个别采购人认为自己有在中标候选人中自行选择中标人的权利。即使遵循《政府采购法》,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采购人想选择的供应商,采购人也会找种种借口,不与该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是背后做工作,有的甚至威胁该候选人,让其自行申请退出中标候选资格。实在不行,个别采购人干脆对中标人不予确认,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这让招标采购单位无法可依,给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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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增加了供应商质疑的频率。如果存在多名中标候选人,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有了中标的希望,只要把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排除掉,自己就有中标的可能。于是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所了解到的质疑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的。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对供应商的质疑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有质疑,采购中心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这给正常的采购工作带来了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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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采购单位只愿意选择一家中标候选人,断绝了采购人选择的余地,排除了其他投标供应商中标的可能性,虽然存在像本案例这样最终导致废标的风险,但不诚信、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毕竟是少数,两弊相衡取其轻,这就是为什么招标采购单位不愿多选择中标候选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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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6 如何更合适地选择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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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一个中标候选人会面临废标的风险,选择多个中标候选人又将增加招标采购单位的负担,那如何选择中标候选人更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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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选择几个中标候选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采购情况进行处理。在采购项目特殊、一定时间内必须有采购结果的情况下,应在拟定中标人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2名中标候选人,有利于避免出现废标,给采购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带来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只要条件允许,应按照拟定中标人数量来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更有利于项目的执行,避免节外生枝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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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7 实际招标过程中有关中标候选人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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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招标采购单位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就中标候选人问题还需注意以下4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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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中标候选人数量。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中标候选人数量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哪怕只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同时还须向供应商告知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因为中标候选人数量和确定中标人方法的不同,都将直接影响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相关的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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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权利,但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相一致,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推荐多名中标候选人时决定是否需要排序。招标采购单位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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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增加发布中标预告环节。《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规定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必须发布中标公告,但没有规定公布中标候选人的环节,造成投标供应商无法获知中标候选人的信息,给投标供应商的维权行为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笔者建议各招标采购单位在正式发布中标公告前,增加发布中标预告的环节。中标预告中应明确具体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致,如相关法律法规有排序规定的,还必须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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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发布中标公告时应公示中标理由。在有多名中标候选人、且有排列顺序的情况下,如中标人不是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理由,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招标行为的严肃性。(作者:龚云峰 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