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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特殊要求也有行不通的


 发布时间: 2017-05-22     

    “采购人这样的特殊要求其实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上一年度的采购中,他们已经与协议供货商建立起了很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在收到当地财政部门发送的供应商投诉书副本后,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小吴,向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但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这样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最终,还判决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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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小吴很是想不通:“对于我们确定的2008年度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商,采购人普遍表示满意。所以才会有采购人在我们还没来得及组织2009年度办公用品协议供货采购时,对这种临时性需求的项目招标,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上一年度的协议供货商。我觉得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赋予了采购人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权力。他们是可以提要求的。对于他们合理合法的要求,我们能不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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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面对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小吴的不满,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翻开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谈起了自己对该法条的理解:没错,采购人是有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权力,但是对供应商规定特定条件时,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同时,还应做到,在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同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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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一步分析说:“采购人采购的这批办公用品都是普通的东西,并没有任何特殊的要求,为什么投标的供应商只能是上一年度进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供应商呢?这对上一年度没能进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供应商以及今年新发展起来的供应商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上一年度有些供应商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没能赶上你们的招标,抑或是在参与投标中因为某方面的不足而被迫出局了,难道就不能再给他们机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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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面对这样的反问,小吴有些恍然大悟:“原来是这样呀,看来,对于政府采购的规定,我还得回去好好体会体会,以前采购人说他们有权提要求,我当时一看,也认为他们有这样的权力,所以只要他们提出来,我都会按他们的要求写进招标文件。看来,这样照抄照搬可不行。特殊规定得看是否是项目的特殊要求,而且还得看是否对供应商形成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