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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误解成就一桩好事


 发布时间: 2017-05-22     

  “你再这么蛮缠的话,我可要挂电话了。如果你真的珍惜这次机会,那就按我说的要求提供能力证明,否则,说什么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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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说服对方挂了电话,某采购中心一个农业产品项目负责人叹口气地感叹道:“看来呀,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及活动,务必也要在供应商当中展开啊。”
\r\n  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08年7月份,南方某采购人单位委托该省采购中心就他们所需的农业灭虫灯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某农业产品生产厂商参加了该项目的招标,成为投标人。经过严格的评审过程,该投标商以微弱的优势名列各投标人排行榜的首位,并顺利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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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公示期,位于第二位的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第一名的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存在疑问,且称第一名的供应商就所报价格无法供应采购人所需规格和质量的产品。“对于质疑,我们当然不能坐视不管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要求这位预中标的供应商提供能力证明,倘若他们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我们即可认为质疑有效,将顺延第二位的供应商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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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件事情,时隔一个多月,当再次询问到这位预中标供应商负责人刘先生的时候,他依然对当时那种 “大起大落”的心情记忆犹新:“我记得宣布中标那天的天气特别好,前晚深夜的一场大雨,冲刷掉夏日所有的炎热,周围的一切是那么鼓舞人心,全单位人都很开心。所以,在第二天收到采购中心让我们提供能力证明的通知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里头有‘猫腻’!当时我真是气坏了,脑子里就只有一个想法,与采购中心抗争到底,绝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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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这位刘先生便使出浑身解数,以电话和面访的方式对这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围攻”。文章开头项目负责人说的那些话,已经在电话里及当面对这位供应商代表说过不知道多少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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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多次“围攻”不破,刘先生只好低头:“给他们提供他们所说的能力证明,我就不信,世道会这么黑,按照他们要求的做。看他们还能有什么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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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在公示期的第5天,刘先生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提交了能力证明;公示期的最后几天,刘先生单位平稳度过;十天之后,刘先生单位与采购人单位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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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当刘先生又去参加该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时,正好遇到那位项目负责人。刘先生握着这位负责人的手感激地说:“上次真是不好意思啊,多亏您的指点,不然,那次肯定是不成的。以后我们真应该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害苦了自己,也冤枉了别人。说实话,在那件事之前,我对你们的误解还真是挺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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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目负责人笑眯眯地说:“没关系啊,通过这事让你们认识到该学习也是件好事。供应商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并不就你们一家,这是业界共同的问题。希望以后能有机会给供应商进行培训,这才是解决之道啊。”(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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