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r\n 2007年9月某集采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一套专用软件,预算160万元。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公开招标。集采机构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结果在投标截止时,无一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失败。 \r\n 2007年12月该集采机构收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请你中心会同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重新招标。 \r\n 2008年7月集采机构在收到采购人递交新的招标需求后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很遗憾,这次还是没有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再次失败。 \r\n 2008年10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同意将采购方式改为邀请招标的批复。为此,集采机构发布了邀请招标的采购公告,遗憾的是在报名截止时,仅有1个供应商按要求递交了报名材料,邀请招标失败。 \r\n 2008年12月监管部门再次下达公开招标的批复。 \r\n 2009年1月第4次招标终于成功,共有6个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r\n 一个预算仅160万元的项目,前后花了1年半的时间,历经4次招标才完成,政府采购的效率何在?只有招标采购才是公平的吗? \r\n就地评说 \r\n 从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的角度讲,公平就是通过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给供应商一个均等的机会来实现的。而政府采购又是一个行政行为,是用纳税人的钱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所以必须要讲究效率、提高效率。也就是说,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r\n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味要求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实际上也是有违《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的。笔者以为,《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就是考虑了政府采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是说,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项目就应该采用不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r\n 从本案例情况来讲,笔者以为,要求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批复是欠妥当的。其实,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这样既不失公平又提高了效率,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而在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要求进行第三次邀请招标的批复更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也就是说,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多了一个邀请程序,仅从时间上看,其效率比公开招标更低。笔者以为,邀请招标方式仅适用于合格投标人过多的情况,这样可以减少评标时间、提高评标效率,当然也减少了招投标成本。在此,笔者大胆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时是否可以征求一下采购机构的意见?(秦志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