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绷紧采购合同监管之弦


 发布时间: 2017-05-22     

   案例:某市人民医院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综合住院楼医用电梯5台,采购预算为300万元。供应商R公司以ABC(字母代表汉字)品牌电梯,以203万元最低投标报价和优质服务承诺条款战胜所有的竞争对手,取得了该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与该医院签订了医用电梯采购合同,并于当日将合同副本报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供应商R公司在履行采购合同的过程中,交货时间、地点都符合合同要求,但提交的货物却为AC(同上)品牌电梯,非ABC品牌电梯,且施工监理方到场凭乙方出具的医用电梯采购合同予以验收确认,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给了院方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电梯安装工程进度付款给供应商R公司180万元。后经甲方该医院电梯项目部有关人员认真核对发现,甲方与乙方一式二份的医用电梯采购合同中在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方面存在歧义: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当是ABC品牌电梯,非乙方提供的AC品牌电梯,明显有一汉字之差。于是甲方与乙方发生医用电梯采购合同纠纷。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篡改合同并有欺诈行为,乙方申明按货物简称提供电梯,且货物到场有施工监理方验收确认无异议的验收报告,无合同欺诈行为。

\r\n

      剖析:

\r\n

      从本案例来看,该市人民医院与供应商R公司发生医用电梯采购合同纠纷的根源在于:

\r\n

    监理方验收马虎。作为采购人代表监理方,根据甲方委托履行义务,却不按甲方的医用电梯采购合同正本来认真验收,仅凭乙方的医用电梯采购合同来组织验收,被乙方强调的ABC品牌电梯简称为AC品牌电梯所蒙蔽,稀里糊涂地听信乙方一面之词,存在严重监理过失行为,予以验收确认,出具验收报告,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r\n

      院方咎由自取。作为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签订采购合同,直至付款,并不表示采购活动的终结,还要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1条的规定,一者,应当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确定主验人和监验人,而采购人将重要的验收工作一股脑儿委托监理方,一概不管,造成严重的后果,采购人责无旁贷。二者,医用电梯采购项目不仅涉及巨额采购资金,复杂的技术指标和高标准的质量要求,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邀请国家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把好采购质量关。三者,验收完毕后,采购人认可供应商对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验收方成员在验收报告上共同签字,即采购人先验收后付款,并非凭监理方单方验收报告直接付款。由此可见,院方并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也未邀请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不按依法验收而造成如此后果,完全咎由自取。

\r\n

      供应商掩耳盗铃。自签订该医用电梯采购合同以来,固然有电梯价格和运输安装费用上涨的现实因素,但这不是供应商单方变更标的物名称的借口,不是其篡改采购合同的理由,也不是其蒙蔽验收方的原始动机。其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其一,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是践踏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单方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三是以欺诈的手段履行采购合同。其二,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遇到电梯价格和运输安装费用上涨等因素,未及时与院方沟通,未按《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本来是合法合理的诉求,反而采取更换电梯品牌产品、扩大利润空间、蒙混过验收关的手段来补偿自身的成本费用损失,费尽心机自欺欺人,公然违约,得不偿失。

\r\n

      就地评说:

\r\n

      作为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关系到采购需求是否真正满足,关系到供应商是否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关系到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益,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以有效保障。为此,作为肩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决不能袖手旁观,要大力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把好“五关”:

\r\n

      把好合同签订关,防患未然。采购项目执行采购程序完毕,监管部门监督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对合同的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技术规格、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必须具备,对供应商提供标的物产品应当是确切的产品品牌名称,而不应当用简称,保证采购合同合法有效,不给失信违约者以可乘之机,防止签订“虚假合同”或者私下交易的行为。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时间是否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是否是就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签订的,防止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违法现象,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合法有效。

\r\n

    把好合同备案关,有据可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监管部门要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依法对提交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以采购合同价款为依据掌握采购资金拨付数额,把握好付款期限和进度,及时足额保证支付采购资金。

\r\n

    把好合同审查关,有的放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采购合同,确保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技术规格、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齐全:是否具有政府采购合同必备的条款;采购人与供应商有无串通合谋,以虚假合同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追加补充合同是否在法定的限额之内;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有无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等等,为日后的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准备好足够的依据,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采购质量,保证采购资金最佳使用效益。

\r\n

    把好合同验收关,对号入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头,严格验收程序,严把验收质量关,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联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防止采购当事人双方变更合同、更换配置、调整采购对象、降低质量标准、减少数量甚至失信违约等不良行为,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制度,健全违约金和定金或履约保证金经济赔偿机制,对其违约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以实现政府采购价值目标,保障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r\n

      把好合同付款关,资金直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付款程序,审核相关付款文件资料,把好采购资金支付关口。一是审核采购人报送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票、中标成交供应商银行账号以及付款申请书等相关付款依据是否齐备。二是审核资金支付金额与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款是否吻合。三是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支付,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在审核无误后,再将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方面强化采购资金的源头控制,缩短付款时间,简化办事程序,防止采购人故意拖延资金支付时间、克扣采购资金的行为,防范供应商肆意违约行为,另一方面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维护中标成交商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