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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效标应写入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17-05-22     

   “虽然你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投标文件的签署方式,但是你们并没有把关于‘投标文件签署的要求’列入实质性条款,所以你们不应该判我们无效标……”得知投标文件因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判无效标后,某供应商当即就和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吵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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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不是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说着,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找来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找出了相应的条款给供应商看。可供应商愤怒地给推开了:“我们参与你们的招标,当然是看你们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哪有功夫再去学习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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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在操作实践中,还有不少供应商与政府代理机构之间因为类似原因发生过不悦,有的供应商还投诉到了监管部门。那么,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的第一个步骤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而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如果出现了“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这几种情况时,评审中,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既然政府采购有这样的规定,那在评标环节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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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有从业人员说,既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要求,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而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就是供应商的问题,代理机构没有必要理会。不过,笔者却不这么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更贴心的服务来减少供应商的失误、避免自己遇“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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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笔者看来,对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中的一些事关投标人切身利益的强制性条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因为对于许多供应商来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都不是经常性行为,一些供应商三五年才有一次。因此,在参与投标时,供应商往往关注的就只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而忽略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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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时,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能把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列入招标文件,那不是一举“三”得的事吗,既方便了供应商,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质疑,同时,还能让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进而提高采购质量。因此,笔者建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请把类似法定无效标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写进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