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招投标中心原主任徐正福因受贿13万多元,被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r\n \r\n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间,徐正福利用担任椒江区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苏某送的现金及支付的旅游费用等共计人民币76724元、美元7000元(折合人民币57938.50元),并在苏某所承建的椒江区第五中学(原翠华中学)土建工程、椒江区第一中学土建工程、书生中学土建工程等方面给予关照。 \r\n \r\n 今年7月3日,徐正福主动到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已退赃款9万元。归案后,徐正福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经查证属实。 \r\n \r\n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正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662.5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